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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艺术系列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创建时间:2025-10-23点击量:
青文联行〔2025〕22号


各团体会员单位、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省作家协会:

现将《青海省艺术系列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25年10月10日




青海省艺术系列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艺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文学创作人员积极性,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评价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优秀文学创作人才脱颖而出,结合我省文学创作领域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文联、作协及其他文艺、文化单位中主要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以及以文学创作为主要职业的自由撰稿人、网络作家等新文学群体。

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第三条 文学创作职称资格共分三个层次,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对应为:四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和一级文学创作。

文学创作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包括申报条件及评审条件。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思想品质、学历资历、考核等基本条件要求;评审条件包括文学创作人员创作能力和创作业绩。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  本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按照严格标准、公开透明、稳步推进、总量控制的原则,在省人社厅的指导下,由省文联组织开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三)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崇德尚艺,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和敬业精神。

(四)坚守文学艺术理想,热爱文学事业,积极为推动青海新时代文学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七条  本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相应学历资历条件要求。

(一)申报四级文学创作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文学创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满3年;

4.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下学历,从事文学创作满5年。

(二)申报三级文学创作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聘任四级文学创作职务后,从事文学创作满2年;

3.其他学历,聘任四级文学创作职务后,从事文学创作满5年。

(三)申报二级文学创作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聘任三级文学创作职务后,从事文学创作满2年;

2.其他学历,聘任三级文学创作职务后,从事文学创作满5年。

(四)申报一级文学创作: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二级文学创作职务后,从事文学创作满5年。

第八条  申报人员从事文学创作工作经历一般从在公开出版的文学期刊、报纸上发表第一篇文学作品算起,或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首发之日算起。申报人员还需具有一定的思想水平、文学素养和比较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文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并有初步的创作成绩。

第九条  考核要求。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等次以上;近3年内年度考核中凡被评定为优秀等次或荣获省级以上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十条  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一条  对品德和诚信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处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纳入国家或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不遵守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存在明显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创作成果、造假等)的。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四)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者,本年度不计算任职年限。

(五)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的,以及在文学创作工作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六)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四级文学创作

(一)创作能力要求:

1.具有一定的思想水平、文学素养,有比较丰富的生活积累。

2.初步具备从事文学创作的能力,掌握文学创作的基本技巧。

3.在公开的报刊上发表过文学作品,或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过完结作品,同时作品订阅数有一定规模。

(二)创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个人创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四级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

    1.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累计发表文学作品10万字以上(含文学评论);文学评论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文学评论文章2万字以上(或文学评论文章8篇以上)。

2.网络文学创作者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200万字以上,均订(总订阅量除以vip章节数量)不低于3000,必须提供网站资质证明及订阅数证明。

第十四条 三级文学创作

(一)创作能力要求:

1.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或文化修养,有丰富的生活积累。

2.创作技巧比较熟练,有较强概括生活的能力。

3.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过多篇文学作品,或出版过文学专著,或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过完结作品,作品订阅数有一定规模。

(二)创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个人创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三级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

1.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累计发表25万字以上文学作品,公开出版1部以上文学作品专著;文学评论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文学评论文章6万字以上(或文学评论文章20篇以上)。

2.有1件以上作品获省部级(含)及以上文学奖项。

3.网络文学创作者在国内正规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500万字以上(作品改编成影视、动漫、游戏的,每部可抵500万字或1部正式出版的作品),均订(总订阅量除以vip章节数量)不低于5000,必须提供网站资质证明及订阅数证明。

第十五条  二级文学创作

(一)创作能力要求:

1.具有较高的文学造诣和文艺理论修养,文学创作经验较为丰富。

2.能形成个人的文学创作风格,对文学创作有较深的研究,能总结出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

3.创作能力较为突出,出版过多部文学著作,或在国内较有影响力的全国性文学报刊上发表过多篇文学作品,或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资质且有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过多部完结作品,作品订阅数有较大规模。

(二)创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个人创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二级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

1.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累计发表60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并公开出版2部以上文学作品专著;文学评论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文学评论文章15万字以上(或文学评论文章40篇以上)。

2.公开出版过2部以上文学作品专著,并有2件以上作品获省部级(含)及以上文学奖项。

3.网络文学创作者在国内正规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1000万字以上(作品改编成影视、动漫、游戏的,每部可抵500万字或1部公开正式出版的作品),均订(总订阅量除以vip章节数量)不低于10000,必须提供网站资质证明及订阅数证明。

第十六条  一级文学创作

(一)创作能力要求:

1.具有深厚的艺术修养、高深的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创作技巧,有丰富的文学创作经验。

2.有独特的文学创作风格,对文学创作有系统、深入的研究,能系统论述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

3.创作能力突出,由出版社正式出版过多部文学著作,或在国内较有影响力的全国性文学期刊上发表多篇文学作品,或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

表过多部完结作品,作品订阅数有较大规模。代表性作品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力,有较高知名度,并热心扶植文学新人。

(二)创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个人创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一级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

1.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文学作品累计达150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过3部以上作品专著且有1部获省部级(含)及以上文学奖项;文学评论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文学评论文章30万字以上(或文学评论文章80篇以上)。

2.公开出版过5部以上文学作品专著,并有3部以上作品获省部级(含)及以上文学奖项。

3.网络文学创作者在国内正规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2000万字以上(作品改编成影视、动漫、游戏的,每部可抵500万字或1部正式出版的成集作品),均订(总订阅量除以vip章节数量)不低于30000,必须提供网站资质证明及订阅数证明。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但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晋升高一层级职称。

(一)聘任三级文学创作职务后,凡在国家级报刊杂志累计发表50万字以上或获得省级最高奖3件(含)以上,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评审二级文学创作资格。

(二)聘任二级文学创作职务后,凡在国家级报刊杂志累计发表100万字以上或获得国家级最高奖1件(含)以上,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评审文学创作一级资格。

(三)国家级正规常设文学奖中,获“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等国家级文学奖项的,可直接认定一级文学创作。文学奖项(界定)中,所获奖项如当届评委会一致认为与“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层次相当的,也可直接认定一级文学创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文学创作人员”指从事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纪实文学、传记文学、儿童文学、舞台或影视剧本写作的人员,网络作家、自由撰稿人等新文学群体,从事文学理论批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资历、创作能力及创作成果各类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申报(破格者例外)。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说明的影响力是指在业界有一定代表性,本人及其创作的文学作品具有较好的社会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二条  公开正式出版的成集作品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报刊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公开发行的报刊。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报刊杂志是指:《人民日报》副刊、《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副刊、《人民文学》、《中国作家》、《诗刊》、《世界文学》、《小说选刊》、《民族文学》、《长篇小说选刊》、《文艺报》、《新华文摘》、《文学评论》等。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最高奖是指: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拔尖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

第二十五条  省级最高奖是指:省级“五个一”工程奖、青海省文学艺术奖、省“四个一批”拔尖人才、青海省优秀专家、“昆仑英才·文化名家”等。

第二十六条  没有列入本评审条件中的奖项,若当届评委会一致认为与《标准》所列奖项水平相当,可按相应标准对待。

第二十七条  在各级文学创作职称评审中,均包括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文学作品。

第二十八条  合著发表的作品,应在作品具体章节处标注合著作者信息,并明确合著者完成作品的具体字数,且应该得到其他合著者的书面认可,否则该作品在参评时将不予认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青海省文学创作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青文联〔2022〕23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评价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价标准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件适用于青海省内文学创作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本标准条件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工作,每年将根据工作安排专门下发通知。本办法未尽事宜,具体以年度通知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件由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下一条: 关于第五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正式推荐对象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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