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教师〔2020〕88号
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部署安排,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内六州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工作方案(试行)》(青人社厅发〔2019〕86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实行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基层教师队伍建设薄弱环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等为主要内容,遵循基层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工作实际,结合乡村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职责,创新完善评价方式,着力克服“唯分数、唯升学、论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不良倾向,不断提高基层教师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畅通乡村教师职称晋升和评聘“双通道”,拓展乡村教师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乡村教师专业发展积极性,吸引和鼓励优秀教师到基层任教、在基层长期从教,促进乡村教师队伍结构不断优化,能力素质不断提高,培养造就一支扎根基层、乐教善教的乡村教师队伍。
二、对象范围
全省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及以下公办中小学校(含公办幼儿园,以下简称乡村学校)教学一线任教、在编在岗在职的专任教师。
三、实施内容
(一)健全评审制度
1.明确职称等级。乡村教师“双定向”职称,设置中级和副高级两个层级。
2.畅通申报渠道。乡村教师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申报乡村教师“双定向”评价的职称资格或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但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种类型的职称资格。取得全省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可申报高一级中小学教师职称或乡村教师“双定向”高一级职称;取得乡村教师“双定向”职称的,只允许申报高一级乡村教师“双定向”职称。
3.下放评审权限。将乡村教师“双定向”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各市州,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建本地区乡村教师“双定向”中级和高级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乡村教师“双定向”职称评审委员会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二)优化申报条件
1.加大政策倾斜。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且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目前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申报;对任教满20年并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1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乡村教师“双定向”副高级职称;对任教满15年并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10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乡村教师“双定向”中级职称。对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本人自愿到乡村学校工作满1年的,经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申请直接认定“双定向”中级职称。对在青南地区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10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可参照高海拔工龄折算政策计算任教年限。
2.强化继续教育。执行国家和我省继续教育学时要求,鼓励和支持乡村教师积极参加“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
3.放宽专业要求。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乡村教师参加现任所教学科的“双定向”职称评审,但至少应在现教学岗位任教满1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完善评价标准
为提高乡村教师“双定向”职称评审科学性和针对性,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制定乡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价标准(简称“双定向”标准,见附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各市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双定向”标准的推荐条件和评审标准。
1.坚持师德标准。切实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师德和从严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作为乡村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的第一标准,加强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的评价考核。师德表现突出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违反师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突出能力业绩。根据基层教师职业特点,把教好书、育好人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在“双定向”标准中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要求,突出教育教学一线的长期性、教育教学方法改进的实践性。
3.注重实际贡献。增加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量、教学质量、担任班主任或承担学生管理、承担控辍保学、开展家访等评价权重。支持和鼓励民族地区中小学校积极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在课堂教学中主动应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开展教学的乡村教师,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推荐或聘用。任现职以来,个人年度考核结果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四)健全岗位设置管理
1.单独设置岗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乡村教师“双定向”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给当地已核准的全省统一职称的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本次乡村教师“双定向”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具体为:西宁市、海东市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在在编乡村教师岗位总数的3%以内,中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在5%以内;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和尖扎县、同仁市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在7%以内,中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在10%以内;果洛州、玉树州和河南县、泽库县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在8%以内,中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在10%以内。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时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准备案。
2.规范岗位使用。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各县(市、区、行委)教育行政部门可统筹管理使用区域内乡村学校“双定向”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同时,向规模小、教师数量少的乡村学校倾斜,引导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促进县域内师资均衡配置。单独核定的“双定向”专业技术岗位要明确具体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各县(市、区、行委)应当建立乡村教师竞聘上岗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竞聘上岗工作机制。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转岗或低聘,真正建立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
3.实现有序衔接。对乡村教师“双定向”评价前,已取得全省统一有效的中高级职称资格,但因受到岗位限制未予以聘用的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核定的本地区乡村教师“双定向”职称岗位结构比例内予以优先聘用,其聘用年限视同为全省有效职称资格聘用年限。其中,连续任教满30年且取得高级职称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档次的,可以在乡村学校不受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任。
(五)创新评价方式
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组建乡村教师“双定向”中级、高级职称评委库,注重遴选政治素质好、办事公道、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评委,健全完善外部专家评审制度,并确定适当比例外部专家。评委会可根据专业特点,采取个人述职、说课讲课、同行评议、业绩展示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评价。积极探索学生、家长和专家评议相结合,提高评价的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
(六)强化结果使用
1.乡村教师取得的“双定向”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州区域范围内有效,由本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层级职称证书,注明“乡村学校有效”字样。乡村教师“双定向”职称与全省统一职称在乡村学校具有同等聘用资格,同等对待,享受相应的待遇。
2.各州(市)和县(市、区、行委)教育部门要制定乡村教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对教师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强化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乡村教师岗位、工资以及续聘的依据。因身体原因、课时量达不到标准、考核不合格的、达不到岗位要求的,退出已聘任“双定向”岗位、取消待遇。
3.乡村教师“双定向”专业技术资格及学校聘用情况可作为申报高一级“双定向”职称的依据。取得乡村教师“双定向”职称后,在本市州再次申报全省统一职称时,下一级别、同一层级“双定向”的职称任职年限应合并计算。
4.乡村教师“双定向”职称坚持评聘结合,取得“双定向”职称的人员,限定在本市州乡村学校范围内聘任。乡村教师“双定向”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由基层单位向所在市州以外流动的条件和依据。对调离乡村学校、调离本市州、任教学校因行政区划调整为非乡村学校的,任职资格失效,须重新评审。
四、工作步骤
(一)2020年12月底前,各市州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部署工作。
(二)2021年1月30日前,各市州认真梳理本地区乡村教师基本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细化评审标准,明确时限和任务,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三)2021年3月20日前,组建评委会,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评审采取与全省统一职称相同的程序,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级考核、综合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开展。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根据个人自愿申报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本人所在学校提出申报“双定向”职称的申请。
2.学校推荐。学校要成立评议小组,审核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业绩等条件,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实绩、教学成果、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推荐人选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级教育部门。
3.县级考核。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学校提交的推荐人选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规范、真实、有效。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评价标准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无异议后报送市州教育部门。
4.市州评审。市州教育部门加强“双定向”职称评委会评委库建设,积极吸纳本地区教学能手、高级教师和省直学校、其他地区优秀教师加入评委库,充实评委库专家、评委力量。在评审时,随机抽选专家担任评委。
5.公示审批。评审结束后,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及时将评审结果在市州教育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反馈到申报人所在学校进行公示,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的举报、投诉问题,由申报学校、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对评审通过人员的任职资格时间,按照评委会召开时间进行审批。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州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与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按照职能分工,密切沟通合作,组织实施好各地区乡村教师“双定向”评聘工作。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共同制定本地区乡村教师“双定向”工作方案,统筹考虑本地区“双定向”评聘政策和岗位管理、待遇兑现工作;教育部门要把握行业特点,做好实施方案制定和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州评审结果和聘用情况,分别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
(二)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的原则,统筹考虑近、中、长期事业发展,合理规划,在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引导,妥善处理已评未聘教师和新申报职称教师的关系,引导广大乡村教师积极参与改革。
(三)加强监管,确保实效。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和复核制度。对违反制度、程序或超越评审范围等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地区和评审委员会,视情况进行整改或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对在聘用过程中出现违纪的个人或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处理。各地区、各学校要遵循“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和聘用工作程序,切实加强管理,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附件:青海省乡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25日
下一条: 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档案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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