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教师〔2024〕2号
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职称评价制度,树立科学评价导向,助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根据《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相关政策及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3月1日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健全完善符合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岗位特点的职称评价制度,树立科学评价导向,助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根据《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突出教书育人实绩,严格教学工作量,强化教学质量评价,将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将课程思政建设和育人成效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
(一)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驻军幼儿园教师。
(二)青少年活动中心、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教育督导、教科研、电化和教育装备、教育评估监测、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等教辅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且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教辅机构人员)。
各类民办中小学、教育机构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四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乐教爱生,以文化人。恪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我省相关规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师德高尚,师风严谨。
第五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定期注册。
第六条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深入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和义务。
(一)认真落实“双减”政策,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阵地作用,主动承担学生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家校共育,将思政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
(二)筑牢学校推普主阵地,主动应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教育教学。
(三)须完成本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学科授课或听评课)不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思政课专职教师每学年参加校外思政实践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教辅机构人员工作量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具体明确。参加省级教育考试命题、质量监测命题工作按每天6学时折算课时量。受组织选派担任乡村振兴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或派驻其他单位跟岗锻炼满一年且考核合格可视同满工作量,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七条 幼儿园教师具有丰富的保教实践经验,充分运用游戏等教学方式促进儿童主动学习和全面发展;中小学教师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述评工作,推动深化学生评价改革;特殊教育教师富有爱心,熟练掌握岗位必备技能,帮助学生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教辅机构人员全面落实教育督导、教育科研、教育评价、教育质量监测技术服务等岗位职责,推动教育教学研究及服务取得实效。其中:各级教研机构要主动服务教育管理决策,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育教学改革相关政策提供可行性方案和专业性建议。全面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教基〔2021〕59号)要求,开展联点、区域教研、培育推广优秀教学成果并取得实效。省、市(州)、县(市、区)教研员每年听评课时间分别不少于 40节、60 节、80 节。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第九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
责。
第十条 申报高级职称时,需具备基层工作经历。城市、
县镇中小学教师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县域内)任教、支教累计1年以上经历,或有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县域内)开展送教送培等累计1年以上经历,或有省内东部地区对口支援青南地区教育工作累计1年以上经历;教辅机构人员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县域内)挂职、联点、蹲点累计1年以上经历。具备省内东部地区对口支援青南地区教育工作经历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职称。
第十一条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师德评价良好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中断的,申报职称时最低任职年限按照考核不合格次数相应延长。
第十二条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
报职称。
(一)存在《<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所列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间内不得申报职称。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处分期间内不得申报职称。
(三)提供虚假材料、填报虚假信息、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正在参加申报的,终止其申报程序。同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四)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申报条件及业绩成果
第十三条 资格资历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高级教师岗位聘任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高级教师岗位聘任满7年。
(二)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出色完成学生管理工作,教辅机构人员须在现岗位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年均30天以上。
第十四条 专业水平
(一)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师德素养,在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方面业绩突出,能力卓越;推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劳动教育、社团活动、实践活动与教育教学有机融合;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师专业成长、教学方法研究和推广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本学科教师方面成绩突出,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二)精通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法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
(一)主持教科研工作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较强,在教育理念、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效,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家校共育效果突出,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单位骨干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较好成绩。
(三)任现职以来,所教学科教学质量居本地区同年级前列,参加国家、省级质量监测达到良好以上水平。
(四)专任教师须提供近3年本学科的教案,校长须提供近3年的学科授课教案和听评课记录。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
申报人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承担公开课6节以上,其中1节被省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2节被市(州)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的3项(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20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或在青南地区连续任教满25年且仍在青南地区任教,或参加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帮扶期满且考核合格以上的教师,满足以下条件中的2项)。
(一)教育教学业绩突出,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累计3次优秀,并获省级教育部门表彰奖励。
(二)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
(三)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6)以上1次。
(四)承担市(州)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或讲座5次;乡村教师承担县(区)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或讲座5次。
(五)获教育部组织的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一等奖2次;或获市(州)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一等奖3次。乡村教师获市(州)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一等奖1次并获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一等奖1次。
(六)担任班主任期间获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方面表彰奖励或所带班级获省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或获省级以上中小学思政课名师、中小学思政课教师年度影响力人物称号;或入选且完成省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并考核优秀。
(七)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排名前10);或主持完成省级课题1项;或主持撰写的教育教学案例入选教育部典型案例。
(八)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环湖和青南地区为2篇。思政课专职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核心期刊论文。
(九)公开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独著1部,不少于18万字;或公开出版合著2部,内容应占合著一半以上,不少于18万字;或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累计不少于18万字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
第十七条 教辅机构人员业绩成果
教辅机构人员除满足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专业水平、教育教学要求外,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2项:
(一)教学研究成绩突出,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累计3次优秀,并获省级教育部门表彰奖励1次。
(二)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1次。
(三)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6)以上1次;或获教育部组织的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一等奖2次;或获市(州)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一等奖3次。
(四)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排名前10);或主持完成省级课题1项;或主持撰写的教育教学案例入选教育部典型案例。
(五)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环湖和青南地区为2篇;或公开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独著1部,不少于18万字;或公开出版合著2部,内容应占合著一半以上,不少于18万字;或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累计不少于18万字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
第四章 高级教师申报条件及业绩成果
第十八条 资格资历
(一)具备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或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一级教师岗位聘任5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一级教师岗位聘任5年以上;或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一级教师岗位聘任7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出色完成学生管理工作,教辅机构人员须在现岗位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年均30天以上。
第十九条 专业水平
(一)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师德素养,在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方面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推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劳动教育、社团活动、实践活动与教育教学有机融合;在任教学科领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在指导培养本学科教师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明显成效。
(二)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突出的成绩。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
(一)主持教科研工作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强,能够出色完成班主任和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在教育理念、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家校共育效果显著,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较出色地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教学业绩突出。
(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至少1名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较好成绩。
(三)任现职以来,所教学科教学质量高于本地区同年级平均水平,参加国家、省级质量监测达到合格以上水平。
(四)专任教师须提供近3年本学科的教案,校长须提供近3年的学科授课教案和听评课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
申报人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承担公开课6节以上,其中2节被市(州)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示范课)或者3节被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示范课),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的2项(参加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帮扶期满且考核合格以上的教师,满足以下条件中的1项。)。
(一)教育教学业绩显著,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至少1次优秀,并获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2次。
(二)获得市州党委、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1次。
(三)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次(排名前6)。
(四)本人获教育部组织的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一等奖1次或市(州)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一等奖2次,或指导的学生获全国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2次或市(州)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一等奖3次。青南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级别要求。
(五)艺术、体育、劳动、科学、信息与科技、综合实践等教师在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市(州)级以上教育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专业技能比赛、科技竞赛、学生社团、实践活动等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2次,其中1次须为省级二等奖或市(州)级一等奖。学前教育教师获县(区)级以上技能大赛或教学竞赛一等奖2次。
(六)担任班主任期间获市(州)级以上教育教学方面表彰奖励或所带班级获市(州)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或获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先进个人等称号2次或所带班级获县(区)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2次;或获省级以上中小学思政课骨干教师称号;或入选且完成省级中小学学科骨干教师研修计划、市(州)级以上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并考核优秀。
(七)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从事特殊教育教学累计15年以上,近5年担任班主任累计3年且年度考核优秀至少1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教师从事特殊教育累计任教15年,近5年年度考核优秀至少1次。
(八)参与完成省级课题1项(排名前6);或主持完成市(州)级课题1项;或主持撰写的教育教学案例入选省级典型案例。
(九)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思政课专职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核心期刊论文。
(十)公开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独著1部,不少于12万字;或公开出版合著2部,内容应占合著一半以上,不少于12万字;或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累计不少于12万字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
第二十二条 教辅机构人员业绩成果
教辅机构人员除满足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专业水平、教育教学工作要求外,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2项:
(一)教学研究成绩显著,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至少1次优秀,并获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2次。
(二)获得市州党委、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1次。
(三)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次(排名前6)。
(四)获教育部组织的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一等奖1次;或获市(州)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一等奖2次。青南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级别要求。
(五)开展不少于5次县(区)级以上讲座,其中2次为市(州)级以上讲座。或承担公开课6节以上,其中2节被市(州)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示范课)。
(六)参与完成省级课题1项(排名前6);或主持完成市(州)级课题1项;或主持撰写的教育教学案例入选省级典型案例。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或公开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独著1部,不少于12万字;或公开出版合著2部,内容应占合著一半以上,不少于12万字;或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累计不少于12万字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
第五章 一级教师申报条件及业绩成果
第二十三条 资格资历
(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二级教师岗位聘任2年以上;或具备本科学历(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二级教师岗位聘任4年以上;或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二级教师岗位聘任5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较好地完成学生管理工作,教辅机构人员须在现岗位深入基层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年均20天以上。
第二十四条 专业水平
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师德素养,在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方面取得较好成绩;推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劳动教育、社团活动、实践活动与教育教学有机融合;扎实掌握任教学科领域理论知识,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熟练掌握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第二十五条 教育教学
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能够较好完成管理工作,家校共育效果良好,具有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第二十六条 业绩成果
申报人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承担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2节被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示范课),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的1项(参加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的省内援派教师,帮扶期满一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
(一)获县(区)级党委政府或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1次。
(二)获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表彰奖励2次,或获校级荣誉称号3项。
(三)本人获市(州)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或县(区)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2次(1次为一等奖),或指导的学生获市(州)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一等奖1次或县(区)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奖4次(2次为一等奖)。
(四)艺术、体育、劳动、科学、信息与科技、综合实践等教师在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市(州)级以上教育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专业技能比赛、科技竞赛、学生社团、思政实践活动等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学前教育教师获县(区)级以上技能大赛或教学竞赛三等奖1次。
(五)担任班主任期间获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方面表彰奖励或所带班级获县(区)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1次。
(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从事特殊教育教学累计6年以上,近5年担任班主任累计2年且年度考核优秀至少1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教师从事特殊教育累计任教6年,近5年年度考核优秀至少1次。
(七)参与完成市(州)级以上课题1项(排名前4)。
(八)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
第二十七条 教辅机构人员业绩成果
教辅机构人员除满足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专业水平、教育教学工作要求外,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1项:
(一)获县(区)级党委政府或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1次。
(二)获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表彰奖励2次。
(三)开展不少于3次县(区)级以上讲座,其中1次为市(州)级以上讲座;或承担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2节被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示范课);或获市(州)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或获县(区)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2次(1次为一等奖)。
(四)参与完成市(州)级以上课题1项(排名前4)。
(五)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
第六章 二级教师申报条件及业绩成果
第二十八条 资格资历
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年度考核合格;或具备本科学历(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直接认定;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三级教师岗位聘任2年以上;或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三级教师岗位聘任3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专业水平
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师德素养,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工作;推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劳动教育、社团活动、实践活动与教育教学有机融合;具备任教学科相应的专业知识,全面掌握任教学科领域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效果良好。
第三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能够按规定完成学生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家校共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三十一条 业绩成果
(一)教育教学业绩良好,提供任现职期间任教学科1年的教案;教辅机构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讲座。
(二)承担校级公开课2节,其中1节被评为校级优质课。
参加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的省内援派教师,帮扶期满一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七章 三级教师申报条件及业绩成果
第三十二条 资格资历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直接认定;或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三条 专业水平
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师德素养,能够完成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工作;推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劳动教育、社团活动、实践活动与教育教学有机融合;具备任教学科相应的专业知识,掌握任教学科领域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效果良好。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
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承担学生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家校共育,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第三十五条 业绩成果
教育教学业绩良好,提供任现职期间任教学科1年的教案;教辅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讲座。
第八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三十六条 破格申报指:不符合学历、资历要求,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满足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专业水平、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成果要求,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高级职称。
第三十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款,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满足以下条件第(二)(三)款其中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次。
(二)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次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6)以上2次。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人才”中的杰出人才。
第三十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款,可直接破格申报高级教师;满足以下条件第(二)(三)款其中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一)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次。
(二)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1次。
(三)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次或省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6)二等奖以上2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破格申报除外),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业绩成果。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须参加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
第四十条 除有特殊规定或明确表述外,业绩成果均指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的成果,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为申报当年年底。
第四十一条 环湖地区指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青南地区指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城市、县镇学校指学校所在地为市辖区、县级政府驻地的学校,乡村学校指上述区域之外的学校,乡村教师指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薄弱学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提供相应证明。“以上”均含本级。
第四十二条 学生管理工作包含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书记、思政课专职教师、年级组长(学科教研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师和学校行政管理等工作。受组织派遣赴基层支教可视同于承担学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支教、送教送培、挂职、联点、蹲点经历以及参加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经历、考核情况须由被帮扶、指导地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表彰奖励是特定主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包括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办厅局)、全省性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教育教学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授予称号,可作为综合表彰。
第四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教学竞赛奖包括教学竞赛、教育教学论文、案例比赛等。
第四十六条 课题须有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内设教科研机构的申报、立项通知,承担国家级课题须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内设教科研机构转发的申报、立项通知,否则不予认可。已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已结题或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验收的项目。
第四十七条 承担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公开、示范、观摩教学课或讲座的人员,须提供讲课或讲座的相关材料及举办活动的相关证明;优质课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教科研机构认定。
第四十八条 国内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和CSCI核心库来源期刊。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发表时间以期刊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发表的论文应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汇集以及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的刊物。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CIP核准号可在国家版本数据中心官网查询到。
第四十九条 中央主要媒体包括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等,省级主要媒体包括青海日报、青海广播电视台等。
第五十条 下列内容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一)未公开出版的文稿和内部交流的论文。
(二)与本人从事的教学专业或教育教学岗位无关的论文、课题、表彰奖励、比赛获奖等。
(三)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
(四)编写的供师生使用的练习册及考试说明。
第五十一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案例、论文、竞赛等)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五十二条 本《标准》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原《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青人社厅发〔2017〕134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下一条: 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