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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创建时间:2026-09-18点击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部令第56号),切实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用工风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8日。

1.通信地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28号建工大厦6楼611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贯彻落实<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意见建议”字样。

2.电子邮箱:qhldgx@163.com

3.联系电话及传真:0971-8258163、8258160(传真)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用工风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超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占比逐年上升,已成为劳动力供给的重要补充力量。切实保障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更事关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暂行规定》作为国家层面首部规范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的部门规章,填补了超龄用工保障的制度空白,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足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暂行规定》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着力破解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聚焦重点内容,全面规范超龄劳动者用工管理

(一)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全面落实书面用工协议制度,组织用工单位开展超龄用工情况摸排,建立用工台账,指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与超龄劳动者依法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实现“应签尽签”。协议内容应涵盖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时休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协议期限等必备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签订用工协议。

(二)落实工伤保险保障责任。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为招用的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及本省后续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相关规定,持续优化参保经办流程,畅通线上线下参保渠道,严格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程序,及时兑现各项待遇。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参保管理,不得以商业保险简单替代工伤保险,并及时完善参保手续。

(三)做好社会保险衔接服务。要针对超龄劳动者群体特点,畅通参保缴费渠道,提供高效便捷的参保缴费咨询和服务。对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做好待遇资格认证和发放服务。对未享受相应待遇选择继续参保缴费的,可通过个人缴费或与用人单位协商参保缴费的方式,确保按规定参保缴费。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征缴服务,强化与社保、医保部门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

(四)加强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其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卫生规程和行业标准,常态化开展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全面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从源头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依托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超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持续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针对超龄劳动者身体特点和健康需求,组织开展相关疾病和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切实提升超龄劳动者职业健康保障水平。

三、加强工作保障,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

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各项政策

落地见效。

(一)明晰部门职责分工。人社部门牵头统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负责指导用工单位规范用工管理,推动用工协议应签尽签,做好劳动权益保障及纠纷化解工作。卫健部门负责职业健康保护,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将超龄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纳入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工作范围。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排查矿山领域违规安排超龄人员从事高强度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行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超龄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衔接,做好医保经办、待遇兑现等服务保障工作。税务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税费征收及经办服务工作。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强化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指导帮扶,畅通职工维权渠道,切实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导辖区企业规范用工,排查整治行业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履行超龄用工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用工管理、薪酬支付、社保参保、安全防护、健康保障等各项法定义务。

(二)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建立跨部门常态化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统一政策口径和执法标准。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将超龄用工情况纳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范围,推行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执法。强化政策实施全过程风险预判和动态预警,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动态,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处置涉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大局稳定。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各地各部门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政务新媒体等平台,采取政策问答、图文解读、短视频等多种方式,面向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开展政策宣传,重点讲清书面用工协议的签订要求、工伤保险参保、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费支付、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核心内容。针对餐饮、物业、环卫、安保、建筑、家政等超龄用工密集行业,主动上门送政策、送服务。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投诉举报渠道,依托“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等建立线上投诉渠道,公布全省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电话和办公地点,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附件:青海省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



下一条: 关于青海省省本级2026年9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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