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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创建时间:2018-03-16点击量:



    仲裁文书送达是仲裁案件处理流程中的重要环节,规范文书送达对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水平,促进裁审衔接,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天津市根据新修订《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的规定要求,参考《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认真调研兄弟省市及本市部分区仲裁院经验做法,并广泛征求意见,近期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

   《规定》共九章、四十四条。从裁判实际出发,对“送达”、“送达人员”、“受送达人”、需经送达的“仲裁法律文书”等进行了明确;统一送达地址确认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让当事人权利义务一目了然,明确规定受送达人申请仲裁、答辩或参加仲裁活动时应如实提供自身确切的送达地址,并对发生受送达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和拒绝确认等情形时仲裁部门如何确认送达地址作了规定,有效防止了当事人有意逃避送达行为;进一步细化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于留置、张贴送达等规定,同时增加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前瞻性规定,进一步体现仲裁便民、仲裁为民的服务理念。《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提高仲裁公信力,为加强裁审衔接、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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