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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
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创建时间:2025-01-24点击量:
青人社厅函〔2024〕457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海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27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

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畅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高质量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23〕51号)和《青海省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人社厅发〔2020〕3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建立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为目标,围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需求,健全完善符合人力资源服务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加强全省人力资源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为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提供高质量人力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人才评价首位,重点考察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强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履行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二)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坚持“干什么、评什么”,根据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业属性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提升评价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

(三)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岗位要求为基础,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引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推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人员专业化、职业化。

三、评审范围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全面畅通各类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公共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单位中直接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称层级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制定评价标准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国家基本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青海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评价标准,突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岗位类型特点,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对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的实务型人员,着重考察其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突出评价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主要从事人力资源领域研究咨询工作的研究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评价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对长期在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重点评价其实际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设计促进就业创业、人力资源配置相关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服务领域发展规划、制度设计、标准规范、咨询服务、理论文章、典型案例等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三)完善评价机制

1.创新评价方式。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综合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与同行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及评审时,可视同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申请转换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的人员,须通过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转换职称系列(专业)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按规定程序、评价标准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转换职称系列(专业)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连续、累计计算。

2.加大政策支持。按照我省经济系列改革有关政策,划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考试省级合格标准,高、中、初级省级考试合格成绩,在我省范围内长期有效。考取中、初级资格且符合聘任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达到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对省内六州工作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实行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单独划线,成绩合格证明,在单独划线地区有效,其中考取初、中级资格且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由各地区根据岗位情况,纳入基层“双定向”岗位管理后,由用人单位择优聘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引进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申报高级职称。

3.促进评用结合。用人主体结合用人需求,按照“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匹配”的原则,根据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加强聘后考核管理,畅通职称评聘管理“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渠道。推进职称评审与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及方式,加快拓展知识技能。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高一级职称资格的重要条件。

(四)组建职称评委会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配套评价标准,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市场处。已核准备案的高级职称评委会,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五)优化管理服务

深化“放管服”改革,逐步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人员规模较大、职称制度完善、专业水平较高、诚信自律规范的市州和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用人主体作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依托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实行职称申报、受理审核、备案评审、结果公示、证书发放、证书查验等全流程网上办理。

(六)加大监督力度

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职称申报、单位推荐、逐级审核、组织评审、监督管理、审批(备案)全流程各环节工作按照《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22〕115号)执行。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加强职称评价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和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性、严肃性。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2024年12月—2025年1月)。印发《青海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及《青海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安排部署首次职称评审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和广泛宣传动员。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25年2月—3月)。各市州、各部门(单位)按照程序、标准,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申报,按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严格按照《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阶段:全面总结(2025年4月)。首次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梳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是从事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和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是提升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重要力量。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是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二)强化责任,抓好协同配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抓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各行业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落实并做好组织实施。

(三)加强宣传,激发内生动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部门(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通过网络、报纸、微信平台等加强政策解读,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积极申报。要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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