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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我想问一下作为一个社区的工作人员工资比较少,平时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还会打一下别的工。这是违反国家规定的事情吗?我们单位不让在外面打工这是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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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均未对劳动者“兼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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