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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 我想问一下作为一个社区的工作人员工资比较少,平时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还会打一下别的工。这是违反国家规定的事情吗?我们单位不让在外面打工这是对的吗? | |||
| 答复时间 | ||||
| 内容 |
网友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均未对劳动者“兼职”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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