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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 尊敬的厅长:您好,本人于2024年反映郑州建工未足额缴纳社保的问题已有一年多时间,但至今仍未解决。期间本人多次致电西宁市城中区社保局等相关部门,但问题一拖再拖,城中区社保局接到投诉反映问题后积极督促公司为我补缴2015年9月至2021年8月社保,并下发《稽核整改告知书》、《社保补缴催告函》。2024年11月接到城中区社保局来电通知用人单位要为我补缴社保,本人将社保关系转移至郑州建工青海西宁分公司,并按用人单位要求承担养老、失业、工伤费用至2025年4月。但用人单位始终以资金不足为由既不补缴也不申报,拖延至今。本人多次致电相关部门进行解决,但各部门均将问题推至城中区社保局进行处理。因社保补缴原因,本人社保关系仍在郑州建工,致使无法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失业一年,无任何经济来源。此问题一直搁置至今无法解决。经与城中区税务局沟通回复: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缴费基数及补缴费用不是网上申报金额,无法进行征缴。城中区社保局回复:用人单位未在网上进行申报且不配合社保征缴工作,社保经办机构无执法权无法强制用人单位补缴。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后,由税务部门征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国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请相关部门履行行政职责,责令用人单位为我补缴! | |||
| 答复时间 | ||||
| 内容 |
网友您好!现将您投诉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城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您于2015年9月入职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该企业未给您参保缴费。城中区社保局多次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告知企业补缴社会保险,企业至今未补缴。 城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7月22日向企业下达了《城中区社会保险服务局稽核情况告知书》,告知企业应依法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催促公司尽快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2024年7月25日城中区社保局联合城中区税务局对该公司就您补缴社会保险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约谈,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下发稽核整改告知书。2025年9月3日城中区社保局约谈该企业法人,告知相关社保政策及最新司法解释。企业法人同意为您在内的7名员工断缴社保进行补缴。11月4日工作人员再次前往郑州建工,该企业法人称不在西宁,经电话联系,法人表示目前已经筹措部分资金,于近期回西宁后解决您的社保补缴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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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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