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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都在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是同时都受理吗? 2.《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让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的时限是多久?申请人未在补正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是否出具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社保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工伤认定中止。若经依法确认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后续认定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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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
网友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您提出的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用人单位未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单位和个人同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情况下,合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在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后,继续按工伤认定程序办理。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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