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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 我现在的问题是餐饮服务行业原来包括现在,全市有多少企业是给员工交社保的我不知道,但是基于最近解决问题核算工资,劳动监察和劳动局又告知,我们没有遵循劳动法里国家规定的一个月公休最少4天,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个周不得超过40小时,核算工资应该按照规定的21.75天进行核算。如果我是不遵守规则的个例也就算了,想试问一下有多少餐饮是这样去做的。劳动法是只保护劳动者,那用工单位应该怎样去被保护?最后是钱按照规定越发越多,纠纷越来越多,用工越来越困难。 | |||
| 答复时间 | ||||
| 内容 |
网友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同时,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及你反映的情况,建议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向行业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进行咨询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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