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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 尊敬的人社厅领导: 您好!本人于2012年通过西宁市城北区政府统一人事考试入职,2012年至2016年在西宁市城北区某行政单位就职。任职期间,本人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纳主体为该行政单位缴纳。 2016年本人通过公务员考试录入任职。现特此咨询:本人2012年至2016年企业(编外)工作期间的年限如何认定,能算作连续工龄吗? 望领导予以解答为盼! | |||
| 答复时间 | ||||
| 内容 |
网友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新录用(聘用)人员工龄认定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50号)第四条规定“原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单位与本人签订了书面劳动(聘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后,其缴费年限与正式录(聘)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和《关于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工龄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3〕361号)第三条规定“在对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进行工龄认定时,凡工作人员原就业或聘用单位以单位成建制方式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原则上均可认定为连续工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疑问,请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联系:联系电话:0971—6163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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