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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信箱-问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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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一名求职者,现就格尔木盛合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侵害劳动者权益一事,向您求助。 一、基本情况 - 入职时间:2026年3月23日,经面试后入职格尔木盛合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 约定:3个月试用期,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合同 - 工作情况:入职仅安排熟悉环境,无有效培训、无实质性工作内容 - 解除时间:2026年3月28日(入职仅1周),公司单方面发文称我“不符合岗位要求”,无任何考核依据、未提前告知录用条件,强行解除劳动关系 - 公司性质:该公司为国企,理应承担信用责任与社会责任 二、造成的影响 - 我接到该公司录用通知后,已放弃多家其他公司的录用机会 - 公司违法解除,导致我短期内失业、求职机会受损,生活与职业规划受严重影响 - 公司仅愿支付1周工资,拒绝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与诉求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9条、第87条: 1. 建立劳动关系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签,已违法 2. 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必须有明确录用条件、考核证据,公司无任何依据,属违法解除 3.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工作不满6个月,按1个月工资标准赔偿 我的诉求: 请求相关部门督促格尔木盛合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国企用工行为。 恳请领导予以关注并协调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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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经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与单位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调解处理。建议您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途径解决相关诉求,如还有其他问题可随时电话联系沟通。

      联系电话:0979-845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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