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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信箱-问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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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尊敬的西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本人女,出生日期为1975年5月,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庄和路浩宁小区,2026年5月年满51周岁,计划后续在辖区私营单位工人岗参保缴费,现就退休办理事宜申请咨询,恳请贵单位依规答复。 一、个人参保及户籍情况 1999年至2020年,本人在甘肃省累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2年,含单位及灵活就业缴费,已达标国家最低缴费年限。2021年(46周岁)户籍迁入城中区后,当即以灵活就业身份在本地接续参保,截至目前已正常缴费4年,缴费记录完整可查。 二、前期窗口咨询情况 2026年3月17日,本人前往城中区市民中心社保窗口咨询退休事宜,得到口头答复:需在青海本地累计缴费满10年,方可在本地办理退休,本人目前仅缴费4年,暂不符合该要求。 三、政策依据与本人核心诉求 依据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的,户籍地社保机构应办理转移接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本地缴费满10年”仅适用于非户籍所在地参保人员。本人户籍已迁入城中区,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不受该年限限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原规定,女工人原法定退休年龄为 50 周岁;即便按照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原法定退休年龄为 50 周岁的女职工,延迟节奏为每 2 个月延迟 1 个月,截至2026年5月本人 51 周岁已超过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节点,满足退休年龄条件。本人诉求是询问,在单位工人岗位,本人还需要缴纳多久养老保险方可以女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恳请贵单位依据上述政策,明确本人无需满足本地缴费满10年的附加条件,可在城中区办理退休;若符合条件,恳请协助办理异地社保关系转移合并手续。本人愿配合提供全部佐证材料,盼予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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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城中区人社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在甘肃省累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2年,青海省累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年,户籍所在地为西宁市城中区。接到您的咨询我单位工作人员于2026年3月31日电话回复您,根据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青社服局函〔2021〕144号,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且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我省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外省户籍就业人员在我省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本省户籍就业人员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满10年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后,符合退休条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您表示对我们的回复很满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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