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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信箱-问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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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本人自2012年至2026年2月就职于海东市乐都区华夏水泥有限公司,离职时发现单位12年至18年没有为本人缴纳社保。现在能不能要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不能追缴是什么原因?能追缴又如何补缴?
答复时间
内容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乐都区社保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2018年9月至2026年3月青海乐都华夏水泥有限公司正常申报缴纳养老保险,针对您诉求2012年就已经就职于该单位,2012年至2018年养老保险进行补缴事宜,您应与原单位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因此,由您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花名册、工资流水、财务凭证等资料并发起2012年-2018年补缴申请,乐都区社保局审核,海东市社保局复核,复核通过后,由税务局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

       如您还有其它咨询事宜请及时联系我局。

       经办人:王开钰 电话:0972-8688058



主办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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