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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信箱-问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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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原告:赵启忠,男,1967 年 10 月 5 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东和乡麻吉村 199 号。被告:李言化,男,1977 年 10 月 8 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鹿邑县辛集镇李堂行政村李堂。原告赵启忠与被告李言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年 2 月 20 日立案后,原告赵启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 48000 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 648 元(以 48000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利率 LPR3.85%,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自2024 年 9 月 18 日至 2025 年 2 月 10 日,实际以被告支付日期为准),以上暂合计 48648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 年被告承包了青海省西宁市多巴新华联 H1 地块 3、6、7 号楼及 B2、B3、B4 号楼外墙保温的项目,雇佣了原告至该项目务工,双方约定原告每日劳务工资为 280 元,后因为工作繁重,被告将原告工资上涨为每日 360 元。2021 年 11 月务工结束,经双方核算原告的工资为9889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0400元,2022 年支付了10000 元,2024 年 9 月支付了 490 元,剩余 48000元尚未支付,被告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因被告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言化给付原告赵启忠劳务工资 48000 元,于2025 年 3 月 30 日前给付 3000 元,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前给付 5000 元,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前给付10000 元,于 2026年 10 月 1 日前给付 10000 元,于 2027 年 1 月 30 日前给付20000 元; 二、若被告李言化未按期履行任意一期的给付义务,原告赵启忠有权对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 1016 元,减半收取计 508 元,由原告赵启忠负担 200 元,被告李言化负担 308 元(被告李言化已将 308 元直接给付原告赵启忠)。 根据民事调解书李言化2025 年 10 月 1 日前应给付 5000 元,截止10月1日未给付,于10月20日给付3000元答应11月15日前给付2000元,于今日无任何消息,由于电话微信均无回复后,请求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办理人员帮助,但电话不接,微信不回,特请求领导帮助执行索要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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