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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信箱-问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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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本人父亲(王成福:身份证号632123196****60515)于2009年1月进入海东市乐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该单位2009年1月至2015年12月未按《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 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于2016年才开始缴纳社保,导致我父亲已到退休年纪却无法退休,且我父亲是残疾人,根据 《社会保险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必须为残疾人员工缴纳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与其他职工同等权利),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33条,用人单位不得因残疾拒绝缴纳社保或降低缴费标准。 该单位作为执法部门知法犯法,多次商量无果,直接让我们去劳动仲裁。于是我们在海东市乐都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流水明细、社保明细、单位信息),劳动仲裁让我们又去税务催缴,税务告知2019年以前社保归社保局催缴,后又去社保局,告知社保之前和海东市乐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沟通过我父亲的社保事宜,只要单位出具相关资料办理补缴就可以,我们递交书面申请被拒。2025年5月15日劳动仲裁让我父亲过去,告知这种行政单位他们没办法受理。他们之间相互推诿,不作为,不维护劳动者权益。作为普通老百姓,手里有证据只因他们是行政单位就不给受理,又是残疾人,维权无门,除了厅长信箱已经想不出别的办法维权了,恳请相关领导帮忙补缴,万分感谢。
答复时间
内容

       网友您好!现将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自接到您反映的情况后海东市人社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海东市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于2025年5月14日对您父(王成福)诉海东市乐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该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现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您还有疑问,请致电0972-861343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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