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武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和保障全省医护工作者薪酬待遇和工作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结合我厅职能,针对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医疗单位用人机制及一线医务人员职称晋升政策三项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一、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一是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22〕103号),从实行分级分类的调控办法、实行一次性核增绩效工资政策、建立薪酬水平与绩效考核挂钩的调整机制等方面切实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为公立医院通过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提供了充分的政策空间。二是落实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允许医院结合自身特点,自主制定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办法,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重点向临床一线和关键岗位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要求综合性医院内部分配中儿科、产科、急诊科、感染科等紧缺专业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三是发放临时性工作补贴。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在发放时间和发放标准上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救治的一线临床医务人员给予了重点倾斜。同时,对医务人员未纳入卫生防疫津贴实施范围的,按参加防控救治的实际天数和日津贴标准发放卫生防疫津贴。
二、优化医疗单位用人机制。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全省卫生行业发展实际,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8号),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制度。一是全面下放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自主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以结合承担的职能任务、一线医务工作实际、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按规定自主制定内部岗位设置方案、自主制定岗位聘用条件和考核办法、自主组织实施竞聘上岗和岗位考核、自主决定岗位聘任人员。二是分类优化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结合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质量,科学调整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较之前的标准提高10%,高级岗位比例最高提高到40%。其他公共卫生单位较之前的标准提高5%,高级岗位比例最高提高到35%,有效提升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三是建立专业技术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高层次人才密集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视情况逐步上调1至2个百分点,所增设岗位主要用于重点科室、团队建设以及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经组织批准的延退人员,所聘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按特设岗位核定并单列管理。
三、健全医务人员评价体系。按照“破四唯”“立新标”要求,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了《青海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根据4个专业类别和5类人才特点,进一步分类优化了卫生人才系列职称评价标准,避免职称评审“一刀切”,充分体现干什么、评什么,引导医护人员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工作业绩上,让干得好的评得上。针对基层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我厅于2017年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4号),面向县级医院、县级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探索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副高级)评审制度,并于2019年印发《关于在省内六州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工作方案(试行)》(青人社厅发〔2019〕86 号),进一步明确面向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双定向”职称评聘倾斜条件,执行“两拓展、一保障”政策,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对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且成绩突出人员学历可视情放宽至高中(职高、技校),对所学专业不做要求;对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要求,突出工作实绩,让实干、苦干、会干、能干成为“度量尺”。2017年以来,全省共有298名卫生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基层“双定向”相应职称。
下一步,我厅将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工作部署,围绕工作职责,深化卫生行业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充分激发医务人员的工作热情,促进全省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全省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许绍亚
联系电话:0971-8258175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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