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9日十三届省委第83次常委会
会议审议批准2019年12月5日省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发挥评比达标表彰的正向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指我省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按规定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在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过程中,为了弘扬正气、树立典型、褒奖模范、鼓励先进,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和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经批准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并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则,对表现特别优秀、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及获得的优秀创新成果进行评比、推荐、评审、命名、表彰、奖励和宣传的系列活动。
第三条 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审批、计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办)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比达标表彰的统筹协调、审核申报、监督检查和统计报告等工作。市(州)、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省直各机关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负责本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分为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包括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市(州)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县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五条 下列机关和单位可以单独或共同设立相应级别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一)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可以单独或共同设立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所属厅局级机关和单位,省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人民团体和有关社团,可以单独或联合设立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三)市(州)党委、政府可以单独或共同设立市(州)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四)县级党委、政府可以单独或共同设立县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六条 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机关或单位是项目的主办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机关或单位是项目承办单位。项目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可以是同一机关或单位。
第七条 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推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对推动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青海精神,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项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主体资格合规;
(三)联合主办或者承办的项目,牵头单位和责任分工明确;
(四)项目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主题鲜明突出,文字简洁规范;
(五)项目范围与主办(承办)单位职能业务范围相一致,体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的原则;
(六)项目奖项规模设置合理,体现“少而精、精而优”的原则,一般不设置子项目;
(七)活动周期设定合理合规;
(八)项目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
(九)项目经费预算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
第八条 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变更,由承办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按照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承办单位两个以上的,由承办单位共同提出申请。
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变更,由项目主办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主办单位两个以上的,由主办单位共同提出申请。
市(州)、县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变更,统一由市(州)党委、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阶段性、一次性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确需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以申请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申请权限、审批程序、组织实施、评选要求和监管办法等按照常设项目规定执行。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一)一般业务性的阶段性、一次性专项工作;
(二)已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三)正常持续开展或周期性开展的工作;
(四)已经开展过相同内容的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审批程序立项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立项。
各地区、各部门未按照规定批准设立且需要继续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立项。
已经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需要调整或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表彰名额、奖励标准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新的或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程序不合规的;
(二)申报依据和理由不充分的;
(三)申报内容不齐全、不完整、不清楚的;
(四)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申报事项不合规或明显不合理的;
(五)其他不合规情形。
第十三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核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区、各单位报省委、省政府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请示转省协调办;
(二)省协调办研究提出省级和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设立、调整或变更的初审意见;
(三)省协调小组于每年第二季度召开会议进行集中研究审议;
(四)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委、省政府按照归口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五)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议结果在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可以不公示)后,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由省协调小组批复申报单位;
(六)省协调办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七)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可以及时申报、单独审批。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制定该项目的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省级以下项目的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报省协调办备案。
第十五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不包括临时性项目)。省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根据主办机关决定,直接纳入年度计划。开展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申报年度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计划。申报年度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计划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计划,由承办单位根据主办机关决定或请示主办机关同意后,报省协调办;
(二)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计划,由主办单位报省协调办;
(三)市(州)级和县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计划,经各市(州)党委、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市(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报省协调办;
(四)省协调办提出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年度计划审核意见,报省协调小组集中审定后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省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年度计划确需变更、增加或取消的,由承办单位报省协调办备案。
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年度计划确需变更或取消的,由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主办单位、市(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报省协调办审批。
第十八条 已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
(一)因公牺牲的英雄和先进模范人物;
(二)见义勇为的英雄人物;
(三)突发事件中涌现出的英雄和先进模范;
(四)及时发现的极具代表性的先进模范;
(五)其他需要及时表彰奖励的情形。
及时性表彰奖励活动审批按照简易程序办理,不受计划管理限制,由项目主办或承办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彰对象,并附事迹材料,直接报省协调办审核。
第十九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活动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方法,按照制定方案、推荐、初审、复审、决定、备案的程序组织实施,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公示”制度。公示时间均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简介。
(一)制定方案。主办或承办单位成立评选表彰活动组织领导机构,根据项目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制定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推荐。推荐单位按照评选标准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推荐意见逐级报送上级评选表彰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对拟推荐对象应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对拟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应由主办或承办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拟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由主办或承办机关负责征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审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推荐对象应当在其所在地区进行公示。
(三)初审考察。评选表彰活动组织领导经办机构在审查评比和筛选确定推荐对象过程中,对拟推荐的先进个人,必要时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考察。
(四)复审评议。评选表彰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听取初审考察情况汇报,在充分讨论评议基础上确定拟表彰对象。拟表彰对象由评选表彰活动组织领导机构或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公示。
(五)表彰决定。表彰对象确定后,由主办单位作出表彰决定,并按规定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六)备案存档。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承办单位、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评选表彰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省协调办备案报告活动情况,备案内容包括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表彰决定、表彰对象汇总表等。
优秀创新成果的评选表彰活动,根据创新成果形成特点和评价规律,参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组织程序办理。
评选表彰审批表应当按规定存档,其中:先进集体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或本单位存档,先进个人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无单位的先进个人审批表由最初推荐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 机关或单位需要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评选推荐行业系统省部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对推荐的对象应当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开展省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参加评选和审核工作。
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主办单位需要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参加复审评议。
第二十一条 省级评比达标表彰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一般不评选县区级以上党委或政府,评选的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不评选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一般不评选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市(州)级评比达标表彰不评选副县处级或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单位,不评选县级党委或政府,一般不评选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评选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应控制适当比例。
县级评比达标表彰不评选县级单位,一般不评选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行政区域(地区)不得作为评比达标表彰对象。
因特殊原因,需要评选表彰本行政区域(地区)以外的单位和干部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将项目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评选结果和表彰决定等,在公众知晓的信息平台进行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存在不宜公开等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不予公开。
第二十三条 拟不再举办的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有关地区和部门可以按照项目设立审批程序申请报备退出,并由省协调办向社会公布。
省协调办应当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退出无继续保留必要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二十四条 省协调办应当加强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清理工作,提出撤销有关项目的建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销:
(一)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应当主动申请退出而不申请的;
(二)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评选周期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四)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拟撤销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经省协调小组审议后,由省委、省政府按照归口分别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拟撤销的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经省协调小组审核,报省委、省政府批准撤销,省协调办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非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接受捐赠用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优秀创新成果可以按有关规定发放奖金,奖金标准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财政和人社部门核定。
已经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一般不再重复表彰和发放奖金。
第二十八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费财务支出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费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费支出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检查考核过程中,考核组发现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当按照违规违纪行为给予扣分。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青海省”“全省”“青藏高原”“全国”“亚洲”“世界”等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全省范围或者超出全省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各级宣传、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采取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约谈、公开曝光批评、纳入诚信记录等方式予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项目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二)违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计划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年度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三)不按照奖项设置、表彰名额、奖金发放等批准事项和要求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四)参加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五)违反活动经费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关地区和部门有第三十一条列举的违纪违规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按照职责权限,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省协调小组作出决定,停止其开展该项或全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至少1个周期,同时取消其不超过5年的相关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三条 各级主管机关和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筛查网络舆情曝光的违规信息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应对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宣传、互联网信息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新闻宣传机构依法依规做好有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按审批权限批准的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对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给予宣传报道或提供宣传报道服务的,视同参加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协调小组搭建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监督管理查询和公示平台,建立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举报制度,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及时举报有关单位、社会组织、个人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活动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文艺评奖和新闻媒体评奖活动、优秀运动员及其教练员表彰奖励、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境外组织机构在我省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军队和地方联合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各类竞赛活动取得获奖名次的个人进行表彰,应当按照主办或承办单位表彰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省级行政表彰奖励暂行办法》(青政办〔2004〕199号)、2011年4月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贯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青办发〔2011〕29号)和2017年11月6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办发〔2017〕50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