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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创建时间:2022-09-28点击量:



各市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机构: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施行,是党中央国务院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的重大制度安排,对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

(一)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创建示范活动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省创建示范活动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工作。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省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管理工作合力。各市州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区创建示范活动的审核、管理、报备等工作。

(二)明确组织实施主体。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市州县级党委和政府,经批准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市州县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以及乡镇(街道)不得主办创建示范活动。社会组织可以受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承办或者受邀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省级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创建示范活动,授权社会组织开展,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开展。

(三)明确规范管理范围。创建示范活动管理主要规范各地区各部门为提高政策落实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某项工作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采取必要的推动措施,动员组织相关地方或者单位开展创建,通过评估、验收等方式,对符合标准的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的系列活动。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技术示范、改革试点工作,以及以本单位内设机构为对象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属于规范范围。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管理。

二、严格项目审批

(一)严格审批权限。创建示范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省委、省政府主办的创建示范活动,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部门、市州县级党委和政府主办的创建示范活动,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创建示范活动原则上不再开展表彰活动,确需开展的,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定报批。

(二)严格申请条件。各地区、各部门申请设立、调整或者变更创建示范活动,要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省委省政府文件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提出申请。申请前要对拟申请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做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和社会风险评估,提出完善的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应当明确活动名称、理由依据、主办单位、创建对象或者范围、活动设置、创建数量、考评指标、评估周期、活动时限、具体措施、认定形式、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经费来源等内容。

(三)严格审批程序。各地区、各部门归口向省委、省政府提出设立创建示范活动的申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区各部门报省委、省政府的请示转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省级创建示范活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于3月底前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经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申报单位,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三、规范组织实施

(一)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创建示范活动,注重全过程管理,按照发布通知、动员组织、推动创建、评估验收、组织公示、认定公布、总结推广的程序开展活动。主动公开活动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因行业系统领域、创建对象特点,或者有特殊情况,确需采取特别程序或者不宜公开进行的,按审批权限报批。

(二)建立健全综合考评机制。统筹制定系统、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注重设置针对创建对象、行业系统领域特点、创建目标的核心评价指标,明确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优化考评方法,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开展考评,避免大范围索要台账资料、重痕不重效、反复调整标准、多次分级交叉验收等问题,加强常态化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三)落实主办单位主体责任。主办单位负责创建示范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通过对创建对象给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培育引导等措施,深入参与和指导监督,帮助和引导创建对象解决创建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切实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四、落实工作要求

(一)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严格控制创建示范活动数量,特别是以城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为对象的创建示范项目的数量。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不得明确要求层层配套开展,或者通过设置相关指标变相要求基层开展活动。不得要求创建对象必须申报参加。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创建对象收取费用。坚决杜绝“跟风式”、“应景式”和“大锅饭式”创建。

(二)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创建示范项目实行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对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目录进行梳理,根据形势发展和时代要求,积极督促指导主办单位做好综合评估工作。对脱离中心任务、推动工作不力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申请调整、变更或者撤销,对到期的活动及时停止。对已认定的创建对象,复查结果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及时取消资格。

(三)强化监督检查问责。各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应当搭建查询和公示平台,鼓励群众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举报违规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以及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规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由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停止或者撤销活动。对违规组织开展活动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计划备案管理。已批准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和创建结果备案制度。主办单位启动创建示范活动当年3月底前,向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创建示范活动计划,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每一周期创建示范活动结果、工作开展情况,于评估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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