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及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青海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23日
青海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用人单位分类监管,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部令第2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法人信用行为联合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6〕2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失信惩戒是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对其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失信惩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失信惩戒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失信惩戒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市(州)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应当将公布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章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
(一)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年度内未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评为A级。
(二)用人单位年度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 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
3.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6.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7.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的;
9.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三章 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程序
第十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在每年的劳动用工年检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青海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申报表》(附件1)进行申报。凡拒不参加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认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二)初步审核。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对用人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征求意见。对拟评定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用人单位,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广泛征求发改、住建、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等社会各界意见。
(四)等级评定。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用人单位名单。
(五)社会公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各类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用人单位名单,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六)公布结果。公示后10日内没有发现异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评定结果,对于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的用人单位,向其颁发诚信等级证书或标牌;对于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C级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归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或用工人数不足 5 人的,暂不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范围。
第四章 信用管理及失信惩戒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于被评为A级的用人单位,除举报投诉外,免于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以自查为主。
(二)对于被评为B级的用人单位,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按照A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的标准,督促其提高诚信等级。
(三)对于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1.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2.限制参与评先评优;
3.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五条 对于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详细记载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联合惩戒前,应当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用人单位失信行为及认定的失信程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将失信记录书面送达用人单位。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失信记录书面送达用人单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填写《青海省劳动保障信用行为联合奖惩(终止)单》(附件2),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含电子版)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住建、工商、税务、金融及工会等部门,启动联合惩戒。用人单位的失信情况将通过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上传“信用中国”网站。
第十八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五章 失信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及失信程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附件3),同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由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附件3)。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失信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撤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按程序逐级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住建、工商、税务、金融及工会等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和披露报送等相关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供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失信惩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青海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申报表
2.青海省劳动保障信用行为联合奖惩(终止)单
3.青海省劳动保障信用行为联合惩戒异议申请核实单
下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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