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省各有关部门(机构),中央驻青单位,市(州)各有关部门(机构):
为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30部门《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文明办、省网信办、省法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西宁海关、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电局、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公务员局、民航青海监管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等30部门联合签署了《青海省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青海省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
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30部门《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文明办、省网信办、省法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西宁海关、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电局、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公务员局、民航青海监管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等部门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产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
二、需联合惩戒的违法行为
(一)克扣、无故拖欠1名农民工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10名以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
三、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件)。
(一)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以及省内主要新闻媒介、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三)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四)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五)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六)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九)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审核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重要参考。
(十)在日常监管中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票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的违法失信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一)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十五)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
(十六)被列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上市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十八)将信用状况作为税务部门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的重要参考。
(十九)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二十)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
(二十一)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二十二)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二十三)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十四)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二十六)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集体)”、“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岗”等荣誉。
(二十七)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十八)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
(二十九)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三十)其他惩戒措施。
四、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等向社会公布。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存相关记录。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解除联合惩戒。
六、其他事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完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推动健全相关领域立法,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件: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
下一条: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及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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