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康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
违法主体:青海康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C564859R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伸段30号科技园B幢2楼B2-772
法定代表人:秦建华
主要负责人:尤文才、胡绍春
违法事实:2024年1月11日,张某某等53人投诉称在大通县青山乡贺家庄地质灾害搬迁项目中被拖欠工资133.947万元。经查,所反映的欠薪问题情况属实,该项目建设方为青山乡贺家庄农户,施工总包单位为青海康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实际负责人为尤文才、胡绍春二人。
处理结果:经协调,2024年1月11日尤文才、胡绍春承诺于1月25日前付清拖欠的工资款,但到期未履行承诺。2024年1月26日,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青海康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大劳监令字〔2024〕第08号),逾期仍未支付工资。期间一直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建华,无法取得联系,通过尤文才手机联系后,也不予配合调查。2024年2月1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青海康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大人社监列告字〔2024〕03号)后,尤文才、胡绍春多次承诺表示将于开复工后及时足额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决定延期对该公司作出列入决定。截至2024年3月18日,该公司仍未支付拖欠工资款。同时,无法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建华及主要负责人尤文才再取得联系。2024年3月18日,大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青海康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大人社监列决字〔2024〕01号),将青海康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列入联合惩戒对象。
2.青海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违法主体:青海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222MABJD8PR7L
地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川口镇川垣大街鑫垣商务大厦2幢0703室
法人代表人:王歆喆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5日以来,李某某等147人陆续向海东市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称青海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437.0551万元。经查,青海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民和县臻宝酒店、鑫垣酒店装修、新垣城二期建设等项目中拖欠李某某等147人2021年7月至2023年10月工资共计437.0551万元。
处理结果:2023年12月19日,海东市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青海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民人社劳监令字〔2023〕第2号),逾期仍未支付工资款。2023年12月26日,海东市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青海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民人社监列告字〔2023〕1号)。2024年1月12日,海东市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青海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民人社监列决字〔2024〕1号),将青海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到联合惩戒对象。2024年1月17日,海东市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交至民和县公安局。
3.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违法主体: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8DTH7F
法定代表人:郭建林
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1号1号楼1单元7层1073室
违法事实:2023年9月11日张某等12人到祁连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诉称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祁连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29.6万元。经祁连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核实,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薪问题情况属实。
处理情况:2023年9月19日祁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祁人社监询字〔2023〕64号),2023年12月25日向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决定书(祁人社监令字〔2023〕45号),责令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款,该单位逾期未支付,后续按照规定于2024年1月10日向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祁人社监列告字〔2024〕01号)。该单位于2024年1月18将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自行发放完毕并提供了张某等12人29.6万工资元发放流水。
4.谢江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违法主体:谢江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32196510275017
地址:四川省新津县文井乡李柏村3组
违法事实:2020年1月8日,李某某、高某某、马某等工人到兴海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兴海县环保局投诉,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解,谢江文与工人代表马某、李某某、马某某、更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达成协议,约定20人工资21.2万元由谢江文于2020年11月1日连本带息全部结清,协议书写明,若到期未支付工资,马某等人可依据该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1月13日,马某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谢江文未履行协议约定支付工资,2020年11月16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兴海县公安局子科滩派出所、县治安大队发出查询个人信息的函(人社监查函[2020]1号),请求协助调查谢江文行踪。
处理结果:2023年12月28日,兴海县人社、法院、检察院、公安主要案件负责人召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相关事宜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工作方案。2024年1月4日,兴海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名工作人员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宝墩镇张场社区张贴责令整改通知书(兴人社监2024责改字第01号),责令谢江文于30日内支付结清李某某等20名工人工资21.2万元,如30日后逾期未整改,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谢江文刑事责任。谢江文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2024年2月23日兴海县公安局正式受理该案,并向兴海县人社局出示接报案回执、受案回执。至此,该案正式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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