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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
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创建时间:2024-11-20点击量:



现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4〕9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 号)均明确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号)进一步规范了集体经济补助工作。依据以上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了《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在省级层面建立具体的集体补助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对补充个人账户、激励个人缴费、破解筹资和待遇水平偏低的难题等意义重大。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一共五项。

第一项明确了总体要求。按照试点先行、因地制宜、民主管理、“一村一策”的原则,逐步推动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补助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项明确了补助对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含特殊群体政府代缴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

第三项明确了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集体经济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引导鼓励社会公益组织、慈善团体、爱心企业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资助。集体经济补助资金应缴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记入补助对象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项明确了补助标准和方式。明确补助标准应具有可持续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村情和收益情况,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方式确定。补助方式应当按年度办理,不对补缴以往年度和未缴费人员进行补助。

第五项明确了工作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根据职责推动工作落实。确保成熟一个推动一个,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附件为集体经济补助办理流程,并在流程中又附了集体补助方案(样式),为基层开展工作提供参考。


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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