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文章类别 | 工资支付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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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 2018-12-19 10:06:14 | 文号 | 青人社厅函〔2018〕644号 |
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创建时间:2018-12-19点击量: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之后,凡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省内不同地区分别调整为:海东市居住的每人每月568元;海南州、海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573元;西宁市、海西州居住的每人每月583元;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588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因公死亡之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二、我省事业单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四、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