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 文章类别 | 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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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 2024-06-07 16:03:11 | 文号 | 青人社厅便函〔2024〕432号 |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加快推进我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11号)要求,现就我省试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及任务
2024年4月1日起,西宁市(含省本级)按登录模式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期限一年。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其他地区要对照试点工作要求,积极做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筹备工作。2024年底前实现系统接口模式结算。
二、就医服务管理
(一)备案期限。在参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并符合参保地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为1年;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的工伤职工,原则上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变更或取消备案时限为3个月。
(二)协议机构。纳入我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分别为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青海省康复医院、青海省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扩大协议机构范围。
(三)初始预付金。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初始预付金于2024年3月31日前拨付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是落实国务院“跨省通办”的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服务管理,切实提升工伤保险服务便捷度和工伤职工获得感。
(二)强化部门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高效发挥职能、健全工作机制、安全平稳推进,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纳入目标任务考核管理,确保试点工作按期保质完成。
(三)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合理预期。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12333咨询服务电话、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加强政策宣传,拓展多种信息化服务渠道,坚持正确舆论引导,确保合理有序就医,提供就医地协议机构信息、参保地报销政策信息、跨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指南、查询投诉等服务并做好相应解释工作。
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中的经验成效,形成报告,于2025年2月1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