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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 您好,我是一名公益性岗位员工,我了解到现在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是1700每月,但我单位实际每月发放700, 另加就业局1190元,是否合理,请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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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2018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其中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公益性岗位不同于正规就业岗位,具有阶段性、公益性、过渡性的特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按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岗位补贴,对给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第三十一条规定:“岗位补贴不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具体为:按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省级就业补助资金补贴70%,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不低于30%。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补助。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用人单位承担补助资金的额度,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因此,用工单位发放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符合政策规定。如还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规定,请致电0971-8258560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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